商务部持续征进口丙酮反推销税
产品简介: 本报讯(记者张倩怡)商务部昨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决议自2014年6月8日起,持续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施行反推销办法,施行期限为5年。 据了解,丙酮最常见的用处是用作油漆的稀释剂;一起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塑料、火药、树脂、橡胶、照相软片等职业。2013年6月7日,应中国大陆丙酮工业请求,商务部决议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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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倩怡)商务部昨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称,决议自2014年6月8日起,持续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施行反推销办法,施行期限为5年。
据了解,丙酮最常见的用处是用作油漆的稀释剂;一起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塑料、火药、树脂、橡胶、照相软片等职业。2013年6月7日,应中国大陆丙酮工业请求,商务部决议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
商务部对假如停止原反推销办法,导致推销和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可能性进行了查询,并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保持原反推销办法的主张。终究公告显现,自2014年6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
别的,商务部公告称,本次复审查询期间,长春人工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签署了价格许诺协议,该协议自2014年6月8日起收效,施行期限为5年。在价格许诺协议履行期间,自上述公司进口的被查询产品不征收反推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