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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作者: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29 12:26:24     浏览次数:17 次

  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离不开社会化服务,完善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必要条件。农机社会化服务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方法,也是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方面。本章共5条,对开展有偿农机作业服务、农机跨区作业及安全监督管理、扶持农机服务组织、国家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和培训、从事农机维修服务的条件及维修责任、农机行业协会等作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根据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有关开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服务及对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开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本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根据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品质衡量准则。”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允许农民自主购置和使用农业机械,使农民获得了经营农业机械的自主权。国家对农民购买农机实施补贴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积极性,也改变了过去主要是依靠国家、集体投资兴办农业机械化的模式,农民慢慢的变成了农业机械化投入的主体。发展农业机械化,不仅改善了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条件,而且增加了农民收入。一是机械作业比人工作业费用低。除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应机械收获的地方外,农民选择机械收获是考虑了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目标。目前,农民采用机械收割与雇工收割相比,要节约一半的开支。二是机械作业能减少损失,增加产量。如采用小麦精量播种技术,每亩可节约种子3公斤以上,比常规播量减少1/3-1/2;人工收割谷物,割、捆、脱、扬场等多道工序的总损失高达6.8%-10%,联合收割机一次完成所有工序的总损失只有3%。三是机械作业替代青壮年劳力,他们从事第二、三产业,能增加收入。在全国有近1亿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1.3亿劳动力在当地乡镇企业劳动,这些务工收入成为农民现金收入的重要来源。农忙时,他们愿意雇用农业机械以保证自身从事的二、三产业的收入。四是随着经济收入的提高和新一代农民进入农业劳动领域,他们选择农业机械作业,除了经济上的原因外,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活品质也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通过发展农业机械化,使农民有条件分享工业化、现代化带来的成果。

  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从事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主体是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组织,这里农民通常是有机户、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农业机械作业组织最重要的包含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企业、农机行业协会、乡镇农机站、村农机服务队等。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对象可以是本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也可以是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与接受作业服务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下达成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协议(口头的或书面的),即服务一方依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品质衡量准则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另一方接受服务,并按协议约定向对方支付报酬。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指出的是,农民之间的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是农民之间的事,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品质衡量准则,为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提供适用的依据和事后解决纠纷的参考。

  二、国家鼓励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服务及对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是指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进行农机作业服务简称跨区作业,它是我国农机服务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重要形式。多年来,农机服务形式不停地改进革新,从有机户互助代耕作业,发展到联户合作经营、集团承包和跨区作业。特别是1996年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的联合收割机跨区机收小麦获得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不仅拉动了农村市场需求,提高了小麦机械化收割水平,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也促进了农机工业的发展。目前,跨区机收已从小麦发展到水稻、玉米、大豆马铃薯等主要农作物品种。这种社会化、市场化的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正在向其它作物和生产环节上移植。2003年跨区机收工作为农民增收节支120亿元左右,相当于全国9亿农民每人增加纯收入10元以上。跨区作业推动了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信息服务、农机安全生产、技术培养和训练、农机维修等农机化促进工作的全面开展。

  跨区作业已成为各级政府及农业和农机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本款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跨区作业中主要应做好服务和必要的管理工作,支持跨区作业。服务是指加强跨区作业的组织与协调,农机和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维护作业秩序和市场秩序,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提供信息、维修保养、零配件供应等公共服务。管理是指农机部门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最近,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明确,保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全国人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对这一问题作了如下说明:“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开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社会化服务、进行跨区作业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真实的情况,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有效措施。这些自走式大型农业机械长距离行驶进行跨区作业,需要保障其安全性,本法应增加对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认为,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特点考虑,对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是必要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该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抓紧制定和完善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该依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养和训练、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化服务的规定。

  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涉及两个方面:有机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农户提供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为有机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的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养和训练、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我国人多地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生活水平还不高,所有的农户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还不可能都拥有农业机械。实际上这样做也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如果一家一户都拥有比较齐全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作业量少,必然造成闲置浪费,经营效益差,其后果必然是影响农民的积极性,影响农业机械化发展。我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一部分农民已离开土地或半离开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一部分农民则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农业机械化服务市场出现了新的变化。在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方面,目前市场需求旺盛,供不应求,但服务项目较少,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有联合收割机跨区机收小麦、水稻,还有机耕、机播作业服务。据统计到2003年底,全国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3082万个,其中农机户3055万户,占农村农户总数的12.4%。在农机户中,农机专业户36O万户,占农机户总数的11.8%。全国从事农机作业服务人员达到3686万人。在农业机械服务方面,对有机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其根本原因是农机企业规模较小,售后服务跟不上;农业机械服务网络不健全、不规范,有机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外出作业,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得不到及时的救助等等。要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客观上要求优化服务结构,规范服务市场,在信息提供、油料供应、农机具维修、农机手培训等方面实行社会化服务,形成多层次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因此,从总体上讲,农业机械化服务还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有待于逐步发展。开展农业机械化服务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方向,是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好办法,是中国特色的农机化发展道路。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化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必将对农业机械化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如鼓励发展多种经济结构、经营形式的农机经营服务组织,促进机具、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鼓励发展农机合作社、机具租赁公司、中介服务组织、农机专业协会和专业服务企业等新型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一起发展,搞活农业机械服务市场;鼓励发展农机专业户,培养其经营服务能力,充分的发挥其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农业机械化服务。在扶持方面,应采取积极的财政和税收措施,如增加财政投入、税收优惠和贴息贷款等。要通过鼓励和扶持,逐渐完备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县为中心、乡为骨干、村为基础、多种经济组织参与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网络,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系列化服务。

  二、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是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有推进的义务。目前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滞后,覆盖面不广,是影响农机服务社会化的主要的因素之一。如农忙时节,由于农机专业户、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供需作业需求信息不畅通,经常导致局部地区不是农机供大于作业需求,就是需大于供的现象,造成有机户难以赚钱或无机户需求得不到满足,拦截机械,农机作业市场秩序时常出现混乱。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就是要让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能够方便、及时地从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了解农业机械服务市场的需求信息,合理地配置资源,引导参与农业机械服务的主体有序流动,创造最佳经营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户的需求。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包括三个环节:一是搞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规划;二是加强农业机械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信息设备,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平台,实现全国联网;三是做好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工作。

  三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农业机械服务。明确农业机械服务组织能够准确的通过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养和训练、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决定农业机械服务内容。市场要说明,就能够给大家提供相应的服务。从目前来看,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要着重解决社会化服务问题,建立和健全农业机械销售市场、作业市场、维修市场。要学习和借鉴国外农业机械服务先进经验,明确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诚信服务信誉。特别是要引导农机企业搞好服务,将产品营销售卖与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养和训练、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有机联系起来,解决目前农机企业产品生产、销售与售后脱节的状况。要鼓励农机合作服务组织、中介组织等开展多种经营,与农机企业建立代理关系,共同做好服务。同时要清理整顿农机维修等服务市场,规范个体农机维修行为,建立农机企业,基层服务组织和个体服务立体网络。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公益性服务的规定。

  目前,全国县以上农机推广机构2413个,科学技术人员12643人;乡镇农机推广机构23708个,科学技术人员42203人。农业机械作为农业生产新技术实施应用的载体,其能否成功应用于生产,与自然环境、生态条件、耕作制度、农艺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等紧密关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土壤、天气特征情况、农作物品种均存在比较大差异,不同作物有其不同的生产特点,不同品种也有其不同的农艺技术方面的要求。针对这些差异、特点和不同的农艺要求,要选择具有适应性的农业机械产品,采取不同的机械化技术及作业方式,把农机与农艺紧密结合起来,达到预期内生产目标。同时,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需要最大限度地考虑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承担接受的能力,要建立试验示范基地,通过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引导农民应用。一项新的技术和机具,只有经过示范推广应用,让农民看到了新技术应用的实际增产增收效果,又符合当地农民因采取这种技术而产生新增投入的经济承担接受的能力,示范的新技术才能得到认同,并逐步变为自觉的行动。因此,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工作是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环节,是农业、农机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要途径。

  本条对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作了规定。一是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是指县、乡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二是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任务是开展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要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主要是指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咨询,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业机械社会化生产及安全生产组织、指导和农业机械化信息统计等。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活动中,农业机械推广机构主要是承担不能依靠市场解决的、政府主导推广的公益性示范项目。主要有农业结构调整所需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积极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及应用技术,将有利于区域的农业结构优化和优势农产品竞争能力增强;农业耕作制度改革所需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如有利于缓解北方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保护性耕作的免耕播种机具,在示范过程中让农民了解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和节本增收效果;合理利用和节约自然资源所需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如行走式旱作施水播种机具的生产应用,对北方春旱严重的旱作粮食区的春种作物有着重要的节水保苗作用。还有秸秆还田机直接将秸秆粉碎还田;既培肥地力,改善了土壤理化性状,又减少了秸秆焚烧对大气的污染等。这些公共所需关键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对政府搞好宏观调控和引导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三是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是无偿的,所需经费主要由财政承担。长期以来,把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人员,工作条件差,工资和生活待遇较低,这种局面导致人才外流,推广队伍不稳定,影响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工作的开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包括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在内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作了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积极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在履行公益性事业服务的基础上,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可以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农机生产企业的需要,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多种经营活动,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增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方位的服务能力。为此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偿服务作了规定。提供有偿服务一定要保证质量,不能强迫,这是前提条件。要通过公益性新技术示范推广和多种经营服务活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业科学技术进步。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成为农民和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组织联接市场的桥梁,使现代农业生产机械化技术获得更快的普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维修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来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上的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农业机械维修是实现机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农机以良好的技术状态投入到农业生产的关键环节,实现农业机械高效、优质、低耗、安全运作。如果农业机械维修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状态不好就会影响工作效率,在使用的过程中就会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如果有漏水、漏油和超标排放废气等现象,还会对农产品品质、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污染。因此,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直接影响到农机安全生产、作业质量、节约世界资源和环境保护,涉及到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消费的人权益的保护。

  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农业机械配件质量、检测设备、人员技术水平、修理标准和检查验收制度等因素。随着农业机械向多功能、高性能、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设施和从业人员要求会慢慢的高。一些已经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国家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十分重视。如日本早在1979年就制定了《农业机械维修设施设置标准》,其中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将维修设施分为四类:特A级(特级综合维修设施)、A级(综合维修设施)、B级(一般维修设施)、C级(检查调查设施),还规定各类设施应当具备的职工技术等级、室内作业场和车辆存放场规模,以及必备的修理工具等条件和管理标准。农机修理人员等级分为:一级农业机械整备技能上(农机修理工)、二级农业机械整备技能士、农业机械技术指导全和农业机械指导技师。由政府劳动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技能鉴定,核发资格证书。韩国1996年修订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规则中,规定农机售后服务单位理应当具备的场所、设施和技术人力标准。在我国维修行业中,20O4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例,对汽车维修实行了资格管理制度。

  我国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经历了从国家办厂到县、社、队三级办厂,到现在以民营和个体经济为主办厂(点)的发展时期,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和不同规模、不同技术等级的维修服务网络,目前,全国有农业机械维修(厂)点23.4万个,其中民营和个体经济农机修理厂(点)数量已占85%以上。农业机械维修(厂)点中,一级修理点2652个,二级修理点9821个,三级修理点11.6万个,专业修理点9万个。农业机械维修点从业人数达5O.7万人,其中专业方面技术人员5.6万人。农机修理厂(点)遍布乡村,在方便农机的维修、解决买配件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部分农机修理厂(点)特别是个体点,技术条件差,设备简陋,场地小,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较低,执行修理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不严,维修质量无法保证。

  目前,我国对农业机械维修实行的是分级设立维修点的行业管理制度。1984年原农牧渔业部发布了《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该办法规定了农业机械维修厂(点)的技术等级和修理职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方面的要求。1985年原农牧渔业部印发《农机修理工技术等级标准(试行)》,1988年农业部印发《关于农村机械维修网点等级审定管理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农村机械维修行业工人技术考核的补充规定》,1992年劳动部、农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农业)》,1994年农业部印发《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人1998年农业部印发《关于做好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将农机维修工人技术考核相关联的内容合并到国家组织的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之中,核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人2O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制定了《农机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出台不久,为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2O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一、根据本法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这是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的基础要求。具体地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五个条件:一是要有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场地;二是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如专业工具和设备、专业仪器仪表、相应的试验场地等;三是有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持有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四是有健全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制度;五是应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合乎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任部门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二、农业机械维修厂(点)的技术等级经营事物的规模。不同的技术等级配套有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从事相适应的维修业务,并执行农业机械修理标准和工艺规范。一级技术维修经营事物的规模较宽,维修的业务水平也较高。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等级和从事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如下:一级维修点承担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各种进口、国产高性能农业机械的维修;各种大中型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机动插秧机、农村动力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的大修和总体、零部件的修理;以及二级、三级维修点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所有项目的维修;根据设备及技术条件,还可承担各类燃油泵调试与修理,在生产厂授权的情况下,承担对应的特约“三包”维修服务。

  二级维修点承担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小型拖拉机,农业机械的换件大修,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的维护保养及局部性的换件修理;一般农业机械的故障排除与保养、修理以及三级维修点经营事物的规模的项目的维修;若设备、人员及相关条件符合标准要求,可以在生产厂授权的情况下,承担对应的特约“三包”维修服务。

  三级维修点承担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各种农业机械的维护性修理和一般性故障排除、快修、不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故障排除和换件修理:小型农业机械、拖拉机(单缸发动机)、农用机动三轮车等的换件修理;各种农村机械的电(气)焊;各种各样的车辆的补胎、充气等。

  专项修理点承担的经营事物的规模;根据不同的条件和要求,可以分别承担燃油泵调试与修理、镗缸磨缸、曲轴修磨等专项修理业务。

  三、农业机械维修者应承担的责任。农业机械维修市场主要在农村,农业机械维修厂(点)设备不全、技术不规范,有的只是换换零件、焊焊补补和采取简单的人工操作、目测等方法,维修质量达不到要求,维修后的农业机械隐患较多,农民受了损失也不清楚。保证维修质量是维修者应尽的职责,维修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常巨大且难以挽回。因此,必须强化农业机械维修者的责任。按照本条规定,如果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承担免费重新修理的责任;如果因维修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严格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规范维修市场,又有利于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农机行业协会)的规定。

  一、关于农机行业协会的作用

  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是为农民服务的农业机械化市场上的重要主体。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各级政府及农机等部门的重要任务,要在总结和推广农机跨区作业、农机合作社等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和完善农机经营机制,扶持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行业协会、农机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农机化市场主体,提高农机服务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满会等自律性组织。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

  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农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规定法律对此都作了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的合法权益除法律保护外,农机行业协会也需要代表本行业进行维权,维护成员和本行业的利益。农机行业协会不仅在提供农机社会化服务上发挥作用,也在开展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发挥日趋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法有关依法成立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行业协会的规定是必要的。目前,全国性的协会有: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二、关于农机行业协会成立的宗旨、原则和职能

  本条规定的行业协会从主体上分为三类:一是以农业机械生产者为会员组成的行业协会,如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二是以农业机械经营者为会员成立的行业协会,如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三是农业机械维修者组成的行业协会。

  农机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入农机行业协会坚持自愿原则,实行行业自律,形成自我教育、管理、监督和约束机制。成立农机行业协会必须依照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是指遵守本法和1998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社会团体一定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根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可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行业协会满会等组织的作用会慢慢的大。农机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通常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成员提供生产、产品营销、市场信息、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帮助成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成员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地位,保护成员的利益。二是协调与理顺行业内部的竞争与合作伙伴关系,组织成员参加制定农机产品质量标准、品质衡量准则、维修服务标准等标准和技术规则指南,规范行业和成员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协调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解成员的利益纠纷,发挥自我管理的作用,进行行业自律。监督成员执行本法和相关法律及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区域标准,代表成员与政府、消费者做沟通,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三是代表本行业提出农机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机产品的贸易纠纷增多,损害我国农机相关行业的利益,由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向有关机构提出采取补救措施的申请,同时还可以组织会员对国外的贸易纠纷案件积极应诉,保护本行业的利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农机行业协会,应当诚实信用,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对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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