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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作物种业基地、畜禽水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正在申报申报指南→

    作者: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7 23:54:37     浏览次数:17 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云南省支持种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支持优势种业基地建设的有关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云南省畜禽水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各州(市)认真对照申报条件,择优推荐,申报材料请于2023年6月15日前分别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每个州(市)最多申报3个项目。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云南省支持种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支持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本次农作物种业基地申报范围为水稻、玉米、马铃薯3个作物,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申报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生产规模。水稻制种基地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玉米制种基地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马铃薯种薯基地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

  (二)基础条件较好。制种基地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田间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制种田田块集中连片、地势平缓,土壤肥力中上、自然隔离条件良好,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自然灾害及病虫害较少。

  (三)有少数的企业。有2家以上优势企业常年从事种子的生产经营,有国家、省级种业阵型企业在当地开展制种的优先考虑。

  (四)党委、政府重视。贯彻落实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坚决有力,有相应的种业基地发展规划或政策措施。基地所在地有相应的种业管理机构,近3年未发生种子种苗生产重大责任事故及严重套牌侵权、假冒伪劣案件。

  主要支持基地田间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必要的种子加工仓储、种子质量检验等配套设施设备。省级财政资金要全部投入到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施设备购置等提升制繁种能力的相关支出,不得以项目名义建设或修缮办公用房、采购汽车,不得用于弥补预算缺口等。通过项目建设,基地“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

  省级财政投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单个项目省级财政投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对获得过国家区域性良繁基地、制种大县等种业基地建设项目支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达20%以上的不再重复支持。

  (一)县级申报。申报省级种业基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填报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按基地建设方案编写提纲编制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并填写基地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形成基地申报材料,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二)州(市)审查。州(市)级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检查,以联文形式将合乎条件基地的审查意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同时将上述材料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级确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提供的申报材料来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由省级财政下达奖补资金。

  (一)资金安排。项目建设期限2年。省级按项目启动、项目验收2个环节分两次下达资金,即项目经省级确定后下达50%、经州(市)验收合格后下达50%。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二)监督管理。项目实行“按月调度、适时通报、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制度,项目启动后按月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对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进行通报。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制度,对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2个月内未开工或项目开工后2个月内资金未拨付到位的,终止项目建设并收回省级奖补资金;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验收合格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对验收工作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并收回省级奖补资金;对于项目如期完成、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经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综合评估后,将适当给予继续支持。

  (三)绩效跟踪。项目建设期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资金管理和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跟踪不少于1次。资金管理重点检查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支出等内容是否按既定目标进行,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等是否按既定要求执行等;项目执行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既定管理制度执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达到项目建设目标,是否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云南省支持种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支持畜禽水产种业基地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本次畜禽水产种业基地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申报县(市、区)以辖区内持有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为实施主体,坚持集中扶持的原则,实施主体最多不超过2家,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生产规模。种畜禽场:生猪核心群母猪600头以上,肉牛核心群基础母牛100头以上,奶牛核心群基础母牛200头以上,羊核心群基础母羊800只以上,肉(蛋)鸡父母代种鸡存栏30万套以上。种公畜站:种公猪站存栏种公猪150头以上,种公牛站存栏合格采精种公牛50头以上。水产基地:要具备省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格,年销售鱼苗1亿尾以上。

  (二)基础条件较好。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及环保、防疫等配套设施,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防疫条件良好。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近3年未发生猪(非洲猪瘟、口蹄疫、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口蹄疫、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鸡(禽白血病、鸡白痢、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重大疫病。水产苗种生产病害防控措施到位,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疫病。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

  (四)党委、政府重视。贯彻落实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坚决有力,有相应的种业基地发展规划或政策措施。基地所在地有相应的种业管理机构,近3年未发生种畜禽、水产种苗生产重大责任事故。

  主要支持标准化畜禽圈舍建设,购置配套养殖设备、人工智能检测及测定装备、生物安全及净化等设施,水产苗种亲本池、孵化车间、苗种培育池、隔离检疫池、养殖池、进排水系统等设施设备。省级财政资金要全部投入到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施设备购置等提升繁种能力的相关支出,不得以项目名义建设或修缮办公用房、采购汽车,不得用于弥补预算缺口等。通过项目建设,基地种畜禽、水产种苗繁育能力显著提升。

  省级财政投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单个项目省级财政投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

  (一)县级申报。申报省级种业基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填报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按基地建设方案编写提纲编制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并填写基地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形成基地申报材料,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二)州(市)审查。州(市)级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以联文形式将符合条件基地的审查意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上述材料电子版同时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级确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提供的申报材料做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由省级财政下达奖补资金。

  (一)资金安排。项目建设期限2年。省级按项目启动、项目验收2个环节分两次下达资金,即项目经省级确定后下达50%、经州(市)验收合格后下达50%。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二)监督管理。项目实行“按月调度、适时通报、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制度,项目启动后按月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对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进行通报。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制度,对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2个月内未开工或项目开工后2个月内资金未拨付到位的,终止项目建设并收回省级奖补资金;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验收合格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对验收工作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并收回省级奖补资金;对于项目如期完成、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经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综合评估后,将适当给予继续支持。

  (三)绩效跟踪。项目建设期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资金管理和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并且开展项目绩效跟踪不少于1次。资金管理重点检查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支出等内容是否按既定目标进行,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等是否按既定要求执行等;项目执行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既定管理制度执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达到项目建设目标,会不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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